近年来,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,社会大众的物质条件更加富足,加之愈加开放的社会风气和外来文化的进入,我国人民的精神需求趋向多元化发展,其主要表现之一即是性少数群体社会可见度的显著提升。
性少数群体常指在性倾向、性别认同、性身份或性行为等方面上与社会上大多数人不同的群体,并以男同性恋、女同性恋等类型为主要组成部分。 这一群体长期存在于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之中,例如战国时期魏国的龙阳君、西汉的汉哀帝与董贤,即后世”龙阳之好””断袖之癖”两个典故的出处,南朝陈则有陈文帝与韩子高之事。 而进入二十一世纪,就主观层面上的观察而言,这一群体的社会可见度呈现出显著的提升,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同性恋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、”Gay””拉拉”等词汇成为一种文化符号、从谈之色变变为开玩笑使用的梗,相关标签视频的高播放、高点赞,以及由此产生的耽美类型小说及其受众等。 从这里,我们可以看见社会风气的开放,并正在逐步形成对性少数群体较为友好的舆论环境。 但与此同时,我们更应注意到,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,对于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常予以忽视,这是人们乐于消费想象,却未必愿意承认权利的印证。
这一境况的出现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,一方面是新时代以短视频为主的新媒体传播媒介的兴起,为相关文化现象的传播提供了高效的传播手段,极大程度上打破了旧式传播媒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;另一方面,愈加开放的社会风气使这一话题得以进入公共讨论,与我国较保守的传统社会观念相碰撞,产生了思想上的冲突影响。 此外,Z世代及其后出生的10后自幼成长在网络环境之下,对这一话题的接触更为直接,客观上使相关文化现象持续兴盛。 笔者在此不对此类文化现象作褒贬评价,仅将其作为一项社会事实加以考察。
诚然,同生为人,我们必须尊重每个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人格和尊严,且必须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,但我们亦不能将尊重作为回避这一领域现实问题的理由。
(未完待续)